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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详情
甲、乙、丙、丁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,其中甲、乙为普通合伙人,丙、丁为有限合伙人。下列情形中,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( )。
A.
丙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,合伙协议未作特别约定,丙可以出质
B.
丁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甲,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
C.
若丁退伙,其对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
D.
若丁退伙,其对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,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
优质解答
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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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
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,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,选项A正确。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提前30日通知,但向合伙人内部转让无此强制通知期要求(通常依协议),且选项B描述不严谨(主要考点在于外部转让的通知义务)。有限合伙人退伙后,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,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,选项C错误,选项D正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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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:经济法
题型:多选题
难度:中等
来源:AI生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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