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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乙、丙为普通合伙人,成立合伙企业。甲执行合伙事务,乙、丙不执行。下列关于甲的行为效力的说法中,正确的有( )。

A.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丁签订的合同,对合伙企业有效
B.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恶意第三人戊签订的合同,合伙企业可以主张无效
C.乙、丙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,因此乙、丙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
D.甲超越内部权限限制,与善意第三人己签订的合同,对合伙企业有效

优质解答

答案

ABD

解析

选项A、D正确:体现了合伙人对外代表权及善意第三人保护。选项B正确:恶意第三人不受保护。选项C错误:虽然乙、丙通常不对外代表,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(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、丙有代理权),合同也可能有效,不能简单说“一律无效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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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:经济法题型:多选题难度:中等来源:AI生成